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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辽宁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

发表时间:2016-01-20

  从辽宁省教育厅印发《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》通知得知,2016年辽宁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如下:

  考试对象

  具有辽宁省户籍,或人事关系在辽宁省可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。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。

 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,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。2016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,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者,不再执行直接认定的政策,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。

 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,已取得我省2016年之前组织的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,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。对仅取得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,应参加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补考(具体办法、时间由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定),补考合格的人员按原办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。

  报考基本条件

  1.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  2. 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;

  3.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;

  4. 符合《教师法》规定的学历要求。

 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,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。

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,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;受到剥夺政治权利,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,不得报名参加考试。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,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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